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捷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0400号
申请人:佛山市捷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沙村“坦涌”B6地块杨伟华自建厂房第2座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50198D。
法定代表人:李传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作栋,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娜,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东塘路505-561号综合楼、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85665212W。
法定代表人:陈呈海。
被申请人:上海恒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1500号一层B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1963084。
法定代表人:陈呈海。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佛山市捷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恒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恒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712.6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不含上市公司股权、股票、新三板、基金、预售楼盘、食品、药品、化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捷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恒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712.6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3.5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捷辉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