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保2757号
申请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新华保险大厦栋23楼2309-23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89532.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68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89532.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