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与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8634号
原告:***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高堡湖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91457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032899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0元,减半收取计6975元,由原告***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