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21执228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万谷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上倪路13号8、9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930782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10月11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7月1日,本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无记录。
2019年9月14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上倪路13号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暂时停业,本案的抵押物机械设备本院已经查封,因设备系异形专用产品,处置受限,在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除此外,没有发现其它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15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4458401元,合计1595840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