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6184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