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6184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