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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XXXXX有限公司与铜川市耀州区XXX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XXXX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204民初747号 原告:陕西省XXXXX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XXX办公室。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XXXX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 原告陕西省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XXX院)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XXX办公室(以下简称耀州区XXXX办公室)、铜川市耀州区XXXX局(以下简称耀州区XXX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XXX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耀州区XXX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耀州区XXXX办公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XXX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1万元;2.判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1日,被告一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设计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就承担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XX园综合体基础设施景观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小丘镇万亩田园综合体基础设施景观方案(PPT)及效果图、景观施工图。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估算设计收费为叁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30万元。支付进度如下:第一次付费,付费额9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付费额9万元,扩初阶段完成并定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付费额10.5万元,提交施工图时支付;第四次付费,付费额1.5万元,施工图提交三个月后7日内支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一委托的事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内容。被告一仅支付了9万元,剩余费用21万元仍未支付。因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工作人员沟通剩余设计费的支付事宜,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期间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耀州区XXXX办公室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耀州区XXX局答辩要点:1、2019年由于机构改革需要,耀州区XXXX办公室的职责由耀州区XXX局承担;2、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9年6月1日后,耀州区XXX局接管耀州区XXXX办公室的职能之后,原告公司并未与耀州区XXX局就案涉景观设计项目进行沟通或协商,也未索要款项,对于这件事情耀州区XXX局并不清楚。且耀州区XXXX办公室向耀州区XXX局移交的清册中除了可研性报告资料外,没有关于景观工程设计的其他任何资料。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耀州区XXX局的诉请。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2018年8月21日,耀州区XXXX办公室(发包方)与现代XXX院(设计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耀州区XXXX办公室委托现代XXX院承担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XX园综合体基础设施景观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XX园综合体基础设施景观方案、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XX园综合体基础设施景观施工图,并载明,设计收费应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第88页计取,设计费1500万×2%=30万元,设计范围包含园林景观水电、结构、土建、绿化、2.5米以下建筑与构筑物的结构配筋等项目全套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并约定: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与文件:1.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XX园综合体基础设施景观方案2份,2.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XX园综合体基础设施景观施工图8份;合同签订,单体方案确定签字,并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要求后按甲方进度提交施工图;第五条本合同估算设计收费为叁拾万元整人民币,第一次付费为总设计费30%(定金),即9万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为总设计费30%,即9万元,付费时间为扩初阶段完成并定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为总设计费35%,即10.5万元,付费时间为提交施工图时支付,第四次付费为总设计费5%,即1.5万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提交三个月后7日内支付。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合同签订后,现代XXX院完成了案涉工程部分设计。 2、耀州区XXXX办公室机构改革之后,由耀州区XXX局承担其职责。 3、庭审中,现代XXX院陈述其已经于2018年12月份向耀州区XXXX办公室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耀州区XXX局陈述,耀州区XXX局自2019年6月1日承接耀州区XXXX办公室相关职能以来,现代XXX院并未就案涉项目与耀州区XXX局进行过任何沟通,其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耀州区XXXX办公室向其移交的资料中,除可研报告外,没有案涉项目的任何资料。 4、庭审中,现代XXX院自认,耀州区XXXX办公室向现代XXX院支付案涉工程设计费9万元。 5、案涉设计项目并未实际进行施工。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2018年8月21日,耀州区XXXX办公室与现代XXX院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第一,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与文件:1.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XX园综合体基础设施景观方案2份,2.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XX园综合体基础设施景观施工图8份”,且在庭审中现代XXX院陈述,案涉设计项目包括设计总平面图、花海区总平面图、文化生态园、民俗园戏台、看戏场、灯光音响、百鸟园、庭园观赏台、游园小火车、服务休息桌椅、导视系统、水电,但现代XXX院提交的施工图仅为花海区的部分施工图,且该图纸名称为“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XXX文化生态园景观项目施工图”,现代XXX院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项目全部工程设计,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全部设计费用无事实依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照双方设计合同的约定,设计费第二次付费为总设计费30%,付费时间为扩初阶段完成并定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为总设计费35%,付费时间为提交施工图时支付,第四次付费为总设计费5%,付费时间为施工图提交三个月后7日内支付。现代XXX院作为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后才能主张设计费,即在扩初阶段完成并定稿后才能主张第二次设计费,在提交施工图后才能主张第三次和第四次设计费用。但现代XXX院并未提供其向二被告提交图纸及二被告收到图纸等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庭审中,耀州区XXX局辩称,自2019年6月1日承接耀州区XXXX办公室相关职能以来,现代XXX院并未就案涉项目与耀州区XXX局进行过任何沟通,其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退一步讲,即便是按照庭审中现代XXX院的陈述,其公司于2018年12月现场将设计图交付给了耀州区XXXX办公室,而根据案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第四笔款项的付款时间为施工图提交三个月后7日内支付,即耀州区XXXX办公室的付款义务最迟应于2019年4月7日之前履行,现代XXX院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应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现代XXX院向原财政局工作人员***邮寄的询证函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庭审中,现代XXX院亦未提交诉讼时效期间内其向耀州区XXXX办公室或耀州区XXX局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其他相关证据,故对耀州区XXX局的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予以认可。综上所述,现代XXX院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项目全部工程设计,未提供其向耀州区XXXX办公室、耀州区XXX局提交图纸及耀州区XXXX办公室、耀州区XXX局收到图纸等相关证据,且按照其所陈述的交付设计成果时间,本案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对现代XXX院提出的由耀州区XXXX办公室、耀州区XXX局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陕西省XXXXX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陕西省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