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6民初18282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2239573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37。 法定代表人:高乐,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田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现代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田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现代建筑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田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2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25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42000元的利息10015元(自2020年5月25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2021年6月16日为10015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窝工损失3264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外增项费用29303元;五、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成本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约定由原告进行长安XX基地项目污水处理系统施工及调试工程,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10日补签《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追加20万元作为该工程设备间变更后的追加费用,不增加质保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时支付预付款,且因被告变更等原因导致窝工70天,给原告造成的窝工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工程于2020年5月25日施工结束,并办理了竣工手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原告曾提起诉讼,后经调解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4.2万元,但其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责任,对此原告明确保留诉权。本案工程质保1年已于2021年5月25日到期,但被告至今未付质保金。同时,因被告隐瞒项目发包人的招标要求,在原告入场后,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在合同之外变更诸多合同内容,导致原告施工成本增加,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亦应追加支付工程费用。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现代建筑设计院辩称,一、本案工程款部分已经于2021年6月8日经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就涉案工程部分已经达成调解,陕西田律公司关于工程款利息、窝工损失及合同外增项费用等诉请属于重复主张,不应被支持;二、因陕西田律公司无资质施工、未按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施工组织不利等原因,涉案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陕西田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现代建筑设计院承担迟延完工违约责任;三、陕西田律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应扣除第三方维修费用;四、对因陕西田律公司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现代建筑设计院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综上,陕西田律公司关于工程款部分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主张,对于质保金及其利息的诉请因其未能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不应被支持,应驳回其全部诉请。 反诉原告现代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承担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维修费用损失共计39000元;二、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承担因逾期完工产生的违约金131000元;三、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1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约定由陕西田律公司对长安区XX基地项目污水处理系统施工及调试工作,后双方又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补充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项,但反诉被告施工的污水处理系统自施工至今一直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出现前述问题后,反诉原告多次联系反诉被告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但其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至今。后反诉原告委托第三方陕西新文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共产生维修费用39000余元,该费用应由反诉被告承担。另外,《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工程施工周期为80日历天,但工程施工共历时211个日历天,比合同约定的施工周期迟延131天,按照反诉被告发来的《工作联系函》的约定“工期迟延一天罚款1000元”,共产生违约金131000元,该笔费用应由反诉被告承担。对反诉被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反诉原告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 反诉被告陕西田律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不合格的事实,反诉原告的维修费用不属实,与本案无关,且已经超过涉案工程的质保期,不应由反诉原告承担;二、反诉原告反诉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与事实不符,涉案工程并未因反诉被告的原因导致逾期,反而因反诉原告的原因给反诉被告造成了窝工损失,应当由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赔偿窝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原告陕西田律公司(乙方)与被告现代建筑设计院(甲方)签订《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长安XX基地项目污水处理系统施工、设备采购和安装调试承包给乙方。第四条建设工期约定:合同签订、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甲方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土建施工(禁土期前完工),土建施工完成后50日历天内完成污水处理系统(除水质调试达标外)其他项目施工等全部内容(若生化调试时间因环境温度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时可延长至明年五月)。若因工程款的支付延误以及不可抗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第五条工程总造价及结算、支付方式约定:1.该项目工程总费用1230000元,其中包括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水质检测及人员培训。2.支付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本合同额的30%,计369000元;土建完成、全部设备到场15日内支付本合同额的20%,计246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15日内支付本合同额的30%,计369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完成15日内支付本合同额的10%,计123000元;工程通过水处理项目竣工验收1年后(膜质保2年),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额的10%质保金,计123000元。3.工程变更,如因甲方原因工程变更另有追加工程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第七条工程保修期约定: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膜质保2年),(时间由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第二天算起),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意见后及时整改,直至合格,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另本合同还对工程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2020年4月10日,原告陕西田律公司(乙方)与被告现代建筑设计院(甲方)签订《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追加200000元作为该工程设备间变更后的追加费用,变更后该工程的总价款为1430000元;追加款支付方式:土建完成、全部设备到场15日内支付追加款的50%,计100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15日内支付追加款的50%,计100000元。2020年7月20日,被告现代建筑设计院出具《长安XX基地项目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及施工竣工自检报告》,该报告载明:水池及设备间于2020年5月25日施工结束,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设备安装系统于2020年5月15日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综合评定,长安XX基地项目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及施工,施工单位自检验收评定为合格。后因被告现代建筑设计院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陕西田律公司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2000元,撤回其余诉讼请求并保留诉权,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照调解协议于2021年6月16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2000元。本案庭审中,本院主持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差异较大,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补充协议书》、竣工自检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23000元,根据被告出具的竣工自检报告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5月25日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故根据《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的约定,现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已经届满,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42000元的利息及窝工损失、增项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已就案涉工程部分在(2021)陕0116民初6317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属重复起诉。本院认为,虽原、被告已在(2021)陕0116民初6317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前,原告已撤回其余诉讼请求,并保留诉权,故原告现提出以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告要求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拖欠工程款242000元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利息的计算期间应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窝工损失,因原告并未提供窝工人员的考勤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外增项费用,因原告并未提交增项的变更签证手续,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维修费用损失39000元,根据《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壹年,时间由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第二天算起,反诉被告提交的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记录表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反诉原告使用,故工程质量保修期应在2021年10月8日届满,反诉原告提交的2021年7月29日的整改(维修)通知单,因其未提供反诉被告的签收记录,故本院对该整改(维修)通知单不予认可。反诉原告2021年11月11日向反诉被告发出维修通知单,因此时已过质量保修期,故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因逾期完工产生的违约金,本院根据原、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常宁分包工作群的聊天记录、《陕西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及《环境工程施工及调试合同》有关建设工期的约定综合认定,案涉工程的工期应予顺延,反诉被告于2020年5月25日施工完成,并未逾期完工,故对反诉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2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之日) 二、被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9317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田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81元,被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2848元;反诉费185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