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343号
申请人:四川省城际干线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通祠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成聘,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8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以保险金额58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的银行存款5870000元(账号:53×××93),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