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213民初5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卓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卓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黄某向本院提起反诉。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黄某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黄某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黄某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某负担,款均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