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民终12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某某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某局)、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镇政府)、广州市南沙区某某局(以下简称南沙某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1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铁某某局对***所有的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进行修缮、恢复原状,或者赔偿修缮价款(具体价格可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为准);2.某某镇政府、南沙某某局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中铁某某局、某某镇政府、南沙某某局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地质特殊的情况下,中铁某某局的违规施工导致涉案房屋受损害的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作出判决有误。多年前,由于建设公路桥桥墩为加强地基,把涉案房屋周边的整个地块用巨石填充并用水泥加固、硬化形成一个整体。2011年,***建设涉案房屋,一直使用未出现任何问题,2020年3月,中铁某某局修建涉案工程铺设污水管道开始施工,由于地质太硬,中铁某某局使用钩机风炮硬砸,造成***及周边居民的房屋明显震动,之后涉案房屋开始出现裂缝,房屋地基、室外地坪及与房屋主体接位处出现分离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出现多处开裂、地砖大面积空鼓、起壳,房屋已变成危房。涉案房屋与涉案工程的地质结构为一体化,鉴定公司并未对此事实情况进行勘探并作出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在***多次强调的情况下未要求鉴定公司进一步鉴定或者更换鉴定公司重新鉴定,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进而作出错误判决。二、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华特事务所)于2024年10月22日出具的《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属于违法无效报告,依法应当不予采纳。1.该鉴定报告上没有鉴定人员的名字,没有鉴定人员签名,也没有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且鉴定报告上编写、校审人员签名栏为“私章”,不是手写签名,依法无效。同时,根据该鉴定报告中《关于本鉴定报告的使用说明》第3点,该鉴定报告也自认无效。2.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应承担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本案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是损害成因,即中铁某某局、某某镇政府、南沙某某局污水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方式(打风炮)与***房屋损害的因果关系,法院瑶珠的鉴定内容是损害原因报告,即损害原因鉴定应该勘验分析污水工程施工对涉案房屋的地质作用(冲击和振动),如果单纯测量房屋损害的长、宽度,不进行污水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结构的勘验采样,不可能得出损害原因分析结果。但在现场鉴定人员仅使用测量设备测量房屋损害的长、宽度,没有对污水工程施工现场和涉案房屋结构损害进行调查,没有对污水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式和房屋损害进行勘验采样的情况下,在鉴定报告中作出涉案房屋与污水工程无关的结论,属于虚假鉴定。3.涉案鉴定报告的程序违法。房屋损坏纠纷鉴定应采用实用鉴定法,并按照鉴定调查-检查检测模拟试验-计算、分析和论证-鉴定报告的程序进行鉴定,但本案鉴定机构没有按照程序鉴定,且没有进行鉴定采样和鉴定调查。根据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复杂难易程度,鉴定机构应当向污水工程施工各方和涉案房屋各方了解工程和房屋情况,查找原设计图、竣工图等有关原始资料,现场勘查采样并与现场实物和样本进行核对、检查和分析,在***代理律师多次提醒和要求下,鉴定机构仍然拒绝相关采样、调查和勘验工作。涉案鉴定报告并没有规范检查、检测和模拟试验,只是测量相关数据,并没有检查污水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和房屋的结构构造;没有检查现场地质,没有开挖检查、勘探或进行试验,没有现场和实验室检测结构材料性能及几何参数,没有进行房屋损坏过程的结构试验。4.鉴定机构和现场鉴定人员没有遵守鉴定的基本事实和伦理。2024年6月21日鉴定人员现场测量时,仅使用测量设备测量房屋的倾斜和裂隙长度,现场肉眼明显可见的地台开裂、地面下沉、房屋内地砖大面积空鼓、起壳等现象,与地质因素存在必然的联系,***代理人在现场多次向鉴定人员提出地质勘验采样,但鉴定人员未予采纳。三、***在涉案房屋居住9年未出现任何问题,涉案工程施工后即出现房屋损害现象,证明涉案房屋受损害因涉案工程施工导致,二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查明财产损害的事实。房屋损害的事实主要是中铁某某局违规施工,而违规施工应核实中铁某某局施工的行为及相关施工的材料、资料,比如施工合同、施工红线、施工方法、施工方式以及在施工前后对周边情况的处理情况,但一审法院未予调查核实。且***一审中多次要求中铁某某局提供相关的施工证据资料,并要求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向中铁某某局调取,但一审法院未予回应,鉴定机构也没有向法院要求调取,可见一审程序错误。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补充调查相关证据,且中铁某某局有义务提供资料。五、施工损害发生时***当场提出查看场地,并向村委部门进行反映,所以当时相关部门也进行了调解,本案起诉前,政府部门也进行危害房屋的观测并形成观测报告。但观测报告并没有对施工情况进行地质勘查,只是房屋危害逐年扩大的说明,并不是损害成因报告。另根据涉案鉴定报告的内容可以看到,其中并没有描述施工的具体起始时间,该起始时间对核实房屋损害至关重要。关于涉案房屋施工的情况,据核实,2020年3月18日、19日施工严重打风炮,但第一次鉴定报告形成于2020年4月14日,其他几份报告时间更后,鉴定机构作出的完损性鉴定报告只是依据***提供的4份报告作出比对,该比对严重错误,因为比对的第一次时间已经是施工之后,相关损害已经形成。故涉案鉴定报告有误,请求二审法庭对涉案房屋损坏的成因重新作出鉴定,并要求二审法院对中铁某某局施工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实。
被上诉人中铁某某局二审辩称:一、华特事务所出具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不存在***所称的违法无效情形,对其鉴定结论应当予以采纳。华特事务所依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对涉案房屋的损害原因、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华特事务所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鉴定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故一审法院采纳该报告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当。***称该份《鉴定报告》存在诸多无效情形,但其理由均不能成立。首先,涉案鉴定报告第二页列明了鉴定人员且加盖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章,第五页列明了鉴定人员及其证书编号且华特事务所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故***所称的此类无效情形完全不符合事实情况。其次,华特事务所在鉴定报告第三页已经载明了其鉴定依据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其作为专业鉴定机构完全有能力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决定采取何种检测方式开展鉴定活动。***质疑华特事务所没有勘测取样即出具鉴定结论属于虚假鉴定,但又不能指出依据何种标准和规范要求该类鉴定一定要采取勘测取样的检测方式,故***的该项上诉理由不应被支持。再次,华特事务所已在鉴定报告中对于每项损伤的损伤情况及成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详细阐明了其鉴定结论,不存在***上诉所称鉴定报告没有分析的情况。最后,***质疑鉴定程序不合法,但又不能说明程序不合法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范或标准,仅是根据其理解和认为的程序提出质疑,该质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在《鉴定报告》没有作出涉案房屋损伤与施工行为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和原因比例的结论情况下,***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损伤与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认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三、在民事诉讼中,***无权要求中铁某某局向法庭提供证据。相关施工资料,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公司)、华特事务所两个鉴定单位均未要求中铁某某局提供施工资料即作出鉴定报告,说明施工资料不是鉴定报告需要的资料,该鉴定公司是专业的鉴定单位,应当相信其专业能力,故施工资料不是本案的举证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某某镇政府二审辩称:一、某某镇政府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不具有任何过错。首先,中铁某某局为承包方负责涉案污水管道工程具体施工,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及项目施工的合法资质。根据《2019年-2020年广州市南沙区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治理工程(某某镇、珠江街、龙穴街等)勘察设计施工运维(EPC-0)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0.2.9条、《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0.2.1条第(9)款、《关于明确某某镇农村生活治理查漏补缺工程房屋鉴定有关事项的说明》第(二)条,以及《临近房屋施工安全承诺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中铁某某局对其施工行为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某某镇政府并未参与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也没有在中铁某某局施工过程中要求其实施违法违规或***所主张的侵权事项。因此,对于***所主张的情况,某某镇政府不是侵权行为人,也没有任何过错。二、华特事务所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有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员签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合法有效的鉴定报告,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以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三、中铁某某局的施工行为与涉案房屋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1.某某镇政府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9月30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6月23日委托合正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678号)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按现状,房屋可安全使用。根据房屋现时情况分析,房屋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出现的裂缝,房屋现时的裂缝均材料收缩裂缝,对结构安全没有影响。目前未发现有因项目施工造成的损坏现象。”2.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华特事务所对涉案房屋受损情况和损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不能直接证明中铁某某局的施工有造成涉案居住房屋受损。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多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均认为未发现有因施工行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现象,***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屋损坏和中铁某某局的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3.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南沙某某局作出《区某某局关于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在函中明确需在施工前进行鉴定的房屋为“按照管道开挖深度大1.5m,原则上按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涉案房屋不在施工前进行安全鉴定的范围内,即中铁某某局的施工不会对涉案房屋造成影响。综上,***对施工和房屋损害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义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所称的中铁某某局施工与涉案房屋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南沙某某局二审辩称:一、南沙某某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主张南沙某某局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涉案污水管道工程,南沙某某局仅为发包人,并非工程施工方,涉案污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方是中铁某某局,发包人对施工行为无直接控制义务,南沙某某局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用被告。二、***对鉴定报告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或然性”意见,非“确定性”结论,不能证明施工行为与***所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主张中铁某某局施工行为导致其房屋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应承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责任。一审中,法院根据***的申请依法委托华特事务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或指出施工“对该部分损伤的产生、发展可能有促进作用”,或指出“该部分损伤的产生、发展与该‘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属于“或然性”意见,非“确定性”结论,不能直接证明因果关系成立。2.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员均持有相关资格证书,鉴定报告加盖了鉴定机构公章并附鉴定人员签名。***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所列“必须重新鉴定”情形。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符合证据规则。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施工行为与***所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某某镇政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委托合正公司在施工前后进行了四次鉴定,均未发现房屋损坏与施工存在关联,鉴定机构的最终鉴定亦未确认施工行为与***所称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主张的“施工后房屋立即出现损坏”,属于时间上的关联性,未排除房屋自身材料收缩、温度变化、使用年限等其他因素影响,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主张“地质特殊导致施工损害”,无证据支持。***一审中未申请对“地质一体化”问题进行专项鉴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前地质结构与房屋损坏的关联性,地质情况未纳入鉴定范围,责任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说法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5.时间关联性不能推定因果关系。***以“施工后房屋立即出现损坏”为其主观判断,其未考虑房屋自身老化、材料收缩等固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证据需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仅凭时间先后顺序等主观判断进行猜测,不能满足证明要求。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驳回***针对南沙某某局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铁某某局向***赔偿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的修缮价款600000元;2.某某镇政府、南沙某某局对中铁某某局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铁某某局、某某镇政府、南沙某某局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是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的住户。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为一栋二层半框架结构房屋,上部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板承重,以180mm厚砖墙围护,钢筋混凝土板屋面,基础形式为桩基础,外墙为条形砖饰面,内墙为瓷砖及抹灰饰面,室内地面铺地面砖,房屋安装不锈钢门、木门、铝合金窗。2020年该房屋南侧道路实施2019年至2020年广州市南沙区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治理工程管道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主要对水泥路面进行了拆除和管道基坑进行了开挖。管道施工工程于2020年施工完成。中铁某某局是2019年至2020年广州市南沙区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治理(某某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案涉工程承包人,某某镇政府是该工程建设单位,南沙某某局是案涉工程发包人。
2020年4月14日,合正公司接受某某镇政府的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鉴定。2020年4月26日,合正公司出具合正鉴字[2020]0636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报告内容为:四、现场检查情况。4.1.地基基础。4.1.1.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的现象。4.1.2.内外地坪:(1)南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缝宽约7mm。(2)南外地坪有三处开裂现象,缝宽约5mm。(3)东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缝宽约7mm。(4)东外排水管位下方有开裂现象,缝宽约15mm。(5)北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2-3mm。(6)东外墙北端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4.1.3.经用卷尺及吊线垂按测量规范对房屋的垂直度进行测量,观测结果详见附件一《倾斜观测报告》所示。4.2.上部结构部分。4.2.1.首层:(1)大厅:1)西墙门洞两侧与柱边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0.3mm。2)东北角顶板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2mm。3)东南角顶板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2mm。4)四周墙体抹灰有龟裂现象。(2)西南房:1)北墙门洞西上角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2mm。2)东南角墙体有渗水痕迹,面积约0.5㎡。3)南墙窗洞西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4)墙体抹灰有轻微开裂现象。(3)厨房:未发现有明显损坏现象。(4)卫生间:未发现有明显损坏现象。(5)上二层梯间:1)墙体抹灰层有大面积龟裂现象。2)休息平台瓷砖有空鼓现象。3)南墙中部有一条大致水平裂缝,缝长约2.5m,缝宽约0.3mm。4)东墙中部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长约2m,缝宽约0.1-0.2mm。5)西北角墙体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3mm。4.2.2.二层:(1)西北房: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2)西南房:1)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2)南墙上方与梁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0.2mm。(3)大厅:1)北墙上方与板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1mm。2)西墙门洞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1m,缝宽约0.3mm。3)北墙门洞西上角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1m,缝宽约0.3mm。4)西墙南端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mm。5)南墙门洞西上角有斜向开裂现象,缝长约1.1m,缝宽约0.1-0.2mm。6)墙体抹灰层有轻微开裂现象。(4)东北房: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5)南面阳台:南外飘檐瓷砖有开裂现象。(6)上顶层梯间:1)休息平台瓷砖有空鼓现象。2)南墙、北墙中部与楼板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1mm。3)东墙窗洞南上角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4)东北角墙体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5)东南角墙体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6)西墙门洞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宽约0.1mm。7)顶板有两处呈南北走向开裂现象,缝均通长,缝均宽约0.1-0.2mm,且有渗水痕迹。8)顶板及墙体抹灰层有大面积龟裂现象。9)西墙、北墙、东墙上方均与梁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mm。4.2.3顶层:(1)南房:1)顶板中部有一条呈南北走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2mm,且有渗水痕迹。2)顶板东南角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3)东南角柱身有四处抹灰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4)西墙窗洞北上角有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5)墙体有多处抹灰开裂现象。(2)露台:梯屋飘板有瓷砖开裂、渗水痕迹。4.3.围护及设备部分。4.3.1.门窗:未发现有明显损坏现象。4.3.2.水电设施:保持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五、鉴定意见。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分析: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现象;房屋主要损坏是:部分混凝土板出现轻微开裂、渗水痕迹;部分墙体与混凝土构件接位处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及混凝土构件抹灰层有轻微开裂现象;室外地坪及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门窗、水电等设施保持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678号)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按现状,房屋可安全使用。六、处理意见(仅供参考)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房屋各构件的监测,特别是地基基础,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020年9月30日,合正公司接受某某镇政府的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鉴定。2020年10月21日,合正公司出具合正鉴字[2020]1393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报告内容为:四、现场检查情况。4.1.地基基础:4.1.1.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的现象。4.1.2.内外地坪:(1)南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缝宽约7mm。(2)南外地坪有三处开裂现象,缝宽约5mm。(3)东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缝宽约7mm。(4)东外排水管位下方有开裂现象,缝宽约15mm。(5)北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2-3mm。(6)东外墙北端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4.1.3.经用卷尺及吊线垂按测量规范对房屋的垂直度进行测量,观测结果详见附件一《倾斜观测报告》所示。4.1.上部结构部分。4.2.1.首层:(1)大厅:1)西墙门洞两侧与柱边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0.3mm。2)东北角顶板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2mm。3)东南角顶板有两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2mm。4)四周墙体抹灰有龟裂现象。(2)西南房:1)顶板西南角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长约0.3m,缝宽约0.1mm。2)北墙门洞西上角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2mm。3)东南角墙体有渗水痕迹,面积约0.5㎡。4)南墙窗洞西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5)墙体抹灰有轻微开裂现象。(3)厨房:顶板中部有一条呈南北走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2mm。(4)卫生间:未发现有明显损坏现象。(5)上二层梯间:1)墙体抹灰层有大面积龟裂现象。2)休息平台瓷砖有空鼓现象。3)南墙中部有一条大致水平裂缝,缝长约2.5m,缝宽约0.3mm。4)东墙中部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长约2m,缝宽约0.1-0.2mm。5)西北角墙体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3mm。4.2.2.二层:(1)西北房:1)顶板有轻微渗水痕迹。2)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2)西南房:1)东墙下方抹灰有轻微剥落现象,面积约0.3m²。2)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3)南墙上方与梁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0.2mm。(3)大厅:1)北墙上方与板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1mm。2)西墙门洞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1m,缝宽约0.3mm。3)北墙门洞西上角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1m,缝宽约1mm。4)西墙南端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mm。5)南墙门洞西上角有斜向开裂现象,缝长约1.1m,缝宽约0.1-0.2mm。6)墙体抹灰层有轻微开裂现象。(4)东北房: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5)南面阳台:南外飘檐瓷砖有开裂现象。(6)上顶层梯间:1)休息平台瓷砖有空鼓现象。2)南墙、北墙中部与楼板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1mm。3)东墙窗洞南上角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4)东北角墙体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5)东南角墙体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6)西墙门洞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宽约0.1mm。7)顶板有两处呈南北走向开裂现象,缝均通长,缝均宽约0.1-0.2mm,且有渗水痕迹。8)顶板及墙体抹灰层有大面积龟裂现象。9)西墙、北墙、东墙上方均与梁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mm。4.2.3.顶层:(1)南房:1)顶板中部有两条呈南北走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3mm,且有渗水痕迹。2)顶板东南角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3)东南角柱身有四处抹灰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4)西墙窗洞北上角有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5)墙体有多处抹灰开裂现象。(2)露台:梯屋飘板有瓷砖开裂、渗水痕迹。五、鉴定意见。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分析: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发生不均匀沉降,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现象;房屋主要损坏是:部分混凝土板出现轻微开裂、渗水痕迹;部分墙体与混凝土构件接位处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及混凝土构件抹灰层有轻微开裂现象;室外地坪及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门窗、水电等设施保持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678号)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按现状,房屋可安全使用。根据房屋现时情况分析,房屋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出现的裂缝,房屋现时的裂缝均材料收缩裂缝,对结构安全没有影响。目前未发现有因项目施工造成的损坏现象。六、处理意见(仅供参考)。适当对损坏部位作维修处理。
2021年1月13日,合正公司接受某某镇政府的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鉴定。2021年5月22日,合正公司出具合正鉴字[2021]0466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报告内容为:四、现场检查情况。4.1.地基基础:4.1.1.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的现象。4.1.2.内外地坪:(1)南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缝宽约8mm。(2)南外地坪有三处开裂现象,缝宽约5mm。(3)东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缝宽约7mm。(4)东外排水管位下方有开裂现象,缝宽约15mm。(5)北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2-3mm。4.1.3.经用卷尺及吊线垂按测量规范对房屋的垂直度进行测量,观测结果详见附件一《倾斜观测报告》所示。4.1.上部结构部分。4.2.1.外墙:(1)西外墙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3m,缝宽约0.1mm。(2)东外墙北端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4.2.2.首层:(1)大厅:1)西墙门洞两侧与柱边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0.3mm。2)东北角顶板有二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2mm。3)东南角顶板有两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2mm。4)四周墙体抹灰有龟裂现象。(2)西南房:1)顶板东侧有一条大致南北走向裂缝,缝长约2.8m,缝宽约0.1mm。2)顶板西南角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长约0.3m,缝宽约0.1mm。3)顶板西南角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长约1.5m,缝宽约0.1mm。4)北墙门洞西上角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2mm。5)东南角墙体有渗水痕迹,面积约0.5㎡。6)南墙窗洞西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7)墙体抹灰有轻微开裂现象。(3)厨房:顶板中部有一条呈南北走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2mm。(4)卫生间:未发现有明显损坏现象。(5)上二层梯间:1)墙体抹灰层有大面积龟裂现象。2)休息平台瓷砖有空鼓现象。3)南墙中部有一条大致水平裂缝,缝长约2.5m,缝宽约0.3mm。4)东墙中部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长约2m,缝宽约0.1-0.2mm。5)西北角墙体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3mm。6)地面瓷片有空鼓、起壳现象。4.2.3二层:(1)西北房:1)顶板有轻微渗水痕迹。2)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2)西南房:1)东墙下方抹灰有轻微剥落现象,面积约0.3m²。2)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3)南墙上方与梁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0.2mm。(3)大厅:1)楼地面西南角有瓷片起壳现象。(见附件二相片8)。2)北墙上方与板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1mm。3)西墙门洞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1m,缝宽约0.3mm。4)北墙门洞西上角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1m,缝宽约1mm。5)西墙南端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mm。6)南墙门洞西上角有斜向开裂现象,缝长约1.1m,缝宽约0.1-0.2mm。7)墙体抹灰层有轻微开裂现象。(4)东北房: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5)南面阳台:南外飘檐瓷砖有开裂现象。(6)上顶层梯间:1)休息平台瓷砖有空鼓现象。2)东墙、西墙中部与楼板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1mm,且瓷片有开裂现象。3)西墙窗洞北上角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4)东北角墙体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5)西北角墙体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6)东墙门洞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宽约0.1mm。7)顶板有两处呈南北走向开裂现象,缝均通长,缝均宽约0.1-0.2mm,且有渗水痕迹。8)顶板及墙体抹灰层有大面积龟裂现象。9)西墙、北墙、南墙上方均与梁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mm。4.2.4顶层:(1)南房:1)顶板中部有两条呈南北走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3mm,且有渗水痕迹。2)顶板西北角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3)西北角柱身有四处抹灰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4)东墙窗洞南上角有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5)墙体有多处抹灰开裂现象。(2)露台:梯屋飘板有瓷砖开裂、渗水痕迹。五、鉴定意见。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分析: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发生不均匀沉降,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现象;房屋主要损坏是:部分混凝土板出现轻微开裂、渗水痕迹;部分墙体与混凝土构件接位处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及混凝土构件抹灰层有轻微开裂现象;室外地坪及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地面瓷片局部有空鼓、起壳现象。门窗、水电等设施保持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678号)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定好房”,按现状,房屋可安全使用。根据房屋现时情况分析,房屋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出现的裂缝,房屋现时的裂缝均材料收缩裂缝,个别地面瓷片起壳是受温度差异较大产生,对结构安全没有影响。目前未发现有因项目施工造成的损坏现象。六、处理意见(仅供参考)。适当对损坏部位作维修处理。
2021年6月23日,合正公司接受某某镇政府的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鉴定。2021年6月23日,合正公司出具合正鉴字[2021]0569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报告内容为:四、现场检查情况。4.1.地基基础:4.1.1.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的现象。4.1.2.内外地坪:(1)南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缝宽约8mm。(2)南外地坪有三处开裂现象,缝宽约5mm。(3)大厅地面瓷片大面积起壳碎裂现象。(4)东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缝宽约7mm。(5)东外排水管位下方有开裂现象,缝宽约15mm。(6)北外地坪与主体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2-3mm。4.1.3.经用卷尺及吊线垂按测量规范对房屋的垂直度进行测量,观测结果详见附件一《倾斜观测报告》所示。4.1.上部结构部分4.2.1.外墙:西外墙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3m,缝宽约0.1mm。2)东外墙北端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4.2.2首层:(1)大厅:1)西墙门洞两侧与柱边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0.3mm。2)东北角顶板有二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2mm。3)东南角顶板有两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2mm。4)四周墙体抹灰有龟裂现象。(2)西南房:1)顶板东侧有一条大致南北走向裂缝,缝长约2.8m,缝宽约0.1mm。2)顶板西南角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长约0.3m,缝宽约0.1mm。3)顶板西南角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长约1.5m,缝宽约0.1mm。4)北墙门洞西上角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2mm。5)东南角墙体有渗水痕迹,面积约0.5㎡。6)南墙窗洞西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7)墙体抹灰有轻微开裂现象。(3)厨房:顶板中部有一条呈南北走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2mm。(4)卫生间:未发现有明显损坏现象。(5)上二层梯间:1)墙体抹灰层有大面积龟裂现象。2)休息平台瓷砖有空鼓现象。3)南墙中部有一条大致水平裂缝,缝长约2.5m,缝宽约0.3mm。4)东墙中部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长约2m,缝宽约0.1-0.2mm。5)西北角墙体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3mm。6)地面瓷片有空鼓、起壳现象。4.2.3.二层:(1)西北房:1)顶板有轻微渗水痕迹。2)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2)西南房:1)东墙下方抹灰有轻微剥落现象,面积约0.3m²。2)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3)南墙上方与梁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0.2mm。(3)大厅:1)楼地面西南角有瓷片起壳现象。2)北墙上方与板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1mm。3)西墙门洞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1m,缝宽约0.3mm。4)北墙门洞西上角有一条竖向裂缝,缝长约1m,缝宽约1mm。5)西墙南端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mm。6)南墙门洞西上角有斜向开裂现象,缝长约1.1m,缝宽约0.1-0.2mm。7)墙体抹灰层有轻微开裂现象。(4)东北房:墙体抹灰层有龟裂现象。(5)南面阳台:南外飘檐瓷砖有开裂现象。(6)上顶层梯间:1)休息平台瓷砖有空鼓现象。2)东墙、西墙中部与楼板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1mm,且瓷片有开裂现象。3)西墙窗洞北上角有一条水平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4)东北角墙体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5)西北角墙体与柱身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6)东墙门洞南侧有一条竖向裂缝,缝宽约0.1mm。7)顶板有两处呈南北走向开裂现象,缝均通长,缝均宽约0.1-0.2mm,且有渗水痕迹。8)顶板及墙体抹灰层有大面积龟裂现象。9)西墙、北墙、南墙上方均与梁底接位处有开裂现象,缝通长,缝宽约0.1mm。4.2.4.顶层:(1)南房:1)顶板中部有两条呈南北走向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0.3mm,且有渗水痕迹。2)顶板西北角有一条跨角裂缝,缝通长,缝宽约0.1mm。3)西北角柱身有四处抹灰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4)东墙窗洞南上角有不规则开裂现象,缝宽约0.1mm。5)墙体有多处抹灰开裂现象。(2)露台:梯屋飘板有瓷砖开裂、渗水痕迹。五、鉴定意见。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分析: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发生不均匀沉降,该房屋的地基基础没有不均匀沉降现象;房屋主要损坏是:部分混凝土板出现轻微开裂、渗水痕迹;部分墙体与混凝土构件接位处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及混凝土构件抹灰层有轻微开裂现象;室外地坪及与主体接位处有分离现象;地面瓷片出现多处大面积起壳现象。门窗、水电等设施保持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678号)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按现状,房屋可安全使用。根据房屋现时情况分析,房屋未发现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出现的裂缝,房屋现时的裂缝均材料收缩裂缝,房屋地面瓷片多处出现起壳是受温度差异较大产生,对结构安全没有影响。目前未发现有因项目施工造成的损坏现象。六、处理意见(仅供参考)适当对损坏部位作维修处理。
***要求中铁某某局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申请对房屋损坏情况和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华特事务所进行鉴定。华特事务所出具《关于“(2023)粤0115民诉前调514号”案回复函》。华特公司在复函中称,由于“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自开始施工至本次有关涉案房屋鉴定工作时间间隔较长,当事人未能提供期间涉案房屋的①开裂、变形等损伤情况的产生、发展的持续性观测资料,②各时间段房屋使用的客观情况,③周边环境、天气的变化情况,④“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明确竣工时间。故而我所无法准确掌握涉案房屋在过去使用历史中损伤产生、发展的具体时间点以及与之相关的周围环境变化,房屋本身材料老化,使用保养不当,周边施工影响等的相关程度。在没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前提下,现有技术手段可检测房屋的损伤现状并通过鉴定人员专业知识分析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却无法对过去某个时间段损伤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各不利因素给出明确的相关关系,更无法得到变量的比例关系。我单位无法明确上述损伤与施工行为之间是否一定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对损害原因的比例作出判断。我单位通过对“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工程施工情况的调查、对比涉案房屋“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工程施工前与施工后涉案房屋损伤的产生、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判断,不排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的施工行为对“鉴定报告”第九点损伤成因分析鉴定结论中第2点发展损伤成因鉴定意见的第(1)条以及第3点未变化损伤成因鉴定意见的第(1)条所列损伤的产生、发展有促进作用。2024年10月22日,华特事务所出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如下:五、房屋检查情况。1、房屋安全鉴定基本情况:
表1:基本情况表
房屋名称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建筑
面积219.2m2房屋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结构
形式框架结构委托
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房屋
层数2层(局部3层)鉴定
机构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鉴定
证书穗房鉴备证字
023号房屋
用途住宅委托
日期2024年05月13日鉴定
类别完损性鉴定及损伤原因
分析签发
日期2024年10月22日评定
等级基本完好房有效
期至2025年10月21日鉴定
原因为了查明房屋的损伤程度和分析损伤成因鉴定人员注册人员姓名技术职称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号房屋安全鉴定员证书编号***高级
工程师S164403127
(一级)/***结构
工程师S224403752
(一级)2024049-S003
(广州市)***初级
工程师/2023049-S002
(广州市)***初级
工程师/2023049-S001
(广州市)***初级
工程师/2024049-S004
(广州市)其他
鉴定人员***2、地基基础检查:现场选取该涉案房屋的三个阳角部位采用电子经纬仪进行了倾斜度测量。测量结果如下:在建筑物主要转角部位,相对测高为3.15米的顶点最大水平位移值为6mm,最大倾斜度为1.90‰,X向、Y向的平均倾斜度分别为0.18‰和0.44‰,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度为0.47‰(朝北偏东方向)。结果表明:房屋的整体倾斜变形实测值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规定的倾斜变形允许值,同时,检查该房屋的上部主体结构未出现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变形裂缝,房屋地基基础的目前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倾斜度测量结果详见表2。
表2:倾斜度测量结果
观测点编号X方向Y方向水平位移(mm)测量高度(m)倾斜度水平位移(mm)测量高度(m)倾斜度1-13.15-0.32‰63.151.90‰2-23.15-0.64‰-13.15-0.32‰3117.301.50‰-27.30-0.27‰X向的平均倾斜度0.18‰Y向的平均倾斜度0.44‰房屋的整体倾斜度0.47‰3、上部承重结构检查:现场全面检测了涉案房屋内柱、梁、板等构件的开裂和变形。发现大部分结构构件没有明显的开裂或变形现象,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仅有部分天花板出现裂缝,现场记录了裂缝的编号、位置、长度、宽度和照片。检测结果表明:大部分承重结构构件目前工作状态正常,部分承重结构构件虽有裂缝,但目前尚不影响结构安全。裂缝检测数据详见表3,裂缝照片详见附件1。4、围护系统检查:现场全面检测了涉案房屋室内外地坪、围墙、雨篷、挑檐、门窗、围护墙体、砖墙、构件饰面层等受损情况,记录了损伤情况的编号位置、损坏情况描述和照片。检测结果表明:个别柱饰面层有开裂现象;个别室外围墙有开裂现象;个别室外围墙与地面交接处有开裂现象;部分室外地面出现开裂及轻微下沉,且个别室外地面、地台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分离;部分室内与室外墙体饰面砖有开裂现象;部分室内地面饰面砖有起拱、开裂、空鼓现象;大部分室内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个别墙体及墙体门洞口角部有开裂现象;个别墙体渗水及部分天花板渗水;个别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有开裂、渗水现象;部分屋面女儿墙有抹灰龟裂现象,部分挑檐板饰面砖有开裂现象且伴有小范围渗水痕迹;个别窗台面瓷砖有开裂现象;个别排水管装修层发生分离;门窗、水电等设施基本完好,仅个别门扇闭合不畅、门楣有轻微损伤,其余具备正常使用功能。裂缝检测数据详见表3,裂缝照片详见附件1,其他损伤检测数据详见表4,其他损伤照片详见附件2。
表3:裂缝检测数据统计表
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裂缝检测记录表
检测日期:2024年06月21日
裂缝编号楼层房号裂缝所在构件类型位置及走向描述裂缝长度(mm)裂缝宽度(mm)LF-011南侧庭院墙体西侧围墙中部有一条竖向裂缝970上宽:3.5
下宽:35LF-021南侧庭院地面西侧地面有一条斜向裂缝38403.6LF-031南侧庭院地面西侧窗台位置下方地面有一条斜向裂缝30571.6LF-041南侧庭院地面西侧窗台位置下方地面有一条竖向裂缝43303.6LF-051南侧庭院地面房屋主体大门位置下方地面有多条斜向裂缝131005.2LF-061南侧庭院地面西侧地面与房屋主体有一条分离裂缝72005.0LF-071东侧庭院地面南侧地面有一条斜向裂缝59002.5裂缝编号楼层房号裂缝所在构件类型位置及走向描述裂缝长度(mm)裂缝宽度(mm)LF-081东侧庭院地面东南角侧地面有一条斜向裂缝37201.2LF-091东侧庭院地面庭院中部地面有一条竖向裂缝66252.7LF-101东侧庭院地面庭院中部地面有一条横向裂缝28001.0LF-111东侧庭院地面北侧地面有一条横向裂缝84005.0LF-121东侧庭院地面北侧地面有两条竖向平行裂缝1114×24.8/1.1LF-131东侧庭院墙体与地面交接处东侧围墙与地面交接处有一条裂缝125001.5LF-141东侧庭院墙体与地面交接处房屋主体东侧墙体与地面交接处有一条裂缝52502.1LF-151房屋主体北侧墙体与地面交接处房屋主体北侧墙体与地面交接处有一条裂缝96002.0LF-161东侧庭院地面围墙大门位置下方地面与路面有一条交接裂缝31501.5LF-171南侧庭院地面室外地台与房屋主体南侧有一条分离裂缝20703.0LF-181厅天花板客厅东南角天花板有一条斜向裂缝44200.3LF-191厅天花板客厅东北角天花板有一条斜向裂缝33000.3LF-201厨房天花板天花板有一条南北走向裂缝30500.3LF-211西南房天花板天花板有一条自东南向北裂缝47800.2LF-221西南房天花板天花板西南角有三条斜向裂缝22600.2LF-232厅墙体南面阳台门右侧墙体有一条斜向贯穿裂缝15510.4LF-242厅墙体北面房门左上角墙体有一条贯穿裂缝16502.0LF-252厅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北面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有一条裂缝28000.4裂缝编号楼层房号裂缝所在构件类型位置及走向描述裂缝长度(mm)裂缝宽度(mm)LF-262西南房天花板天花板中部有一条南北走向裂缝30000.2LF-272梯间墙体左侧墙体中部有一条横向裂缝41001.2LF-283西北房柱西北角柱饰面层有三条横向裂缝及饰面层龟裂现象13000.1LF-293西北房外墙西北房东侧外墙饰面砖有一条竖向裂缝9000.1LF-303梯间外墙梯间门口左侧外墙饰面砖两条竖向裂缝2200+19600.1LF-313梯间外墙梯间门口右侧外墙饰面砖中部一条竖向裂缝12000.1LF-323梯间外墙梯间门口右侧外墙饰面砖中部上方一条竖向裂缝5000.1LF-331房屋主体外墙西面外墙饰面砖有两条竖向裂缝2250+6000.1LF-342阳台阳台板阳台板南外侧面有一条横向裂缝24008.0LF-351房屋主体外墙南面外墙大门左侧外墙饰面砖有一条竖向裂缝3500.1LF-361房屋主体外墙南面外墙大门右侧外墙饰面砖有一条竖向裂缝11000.1LF-371房屋主体外墙东面外墙饰面砖有两条竖向裂缝2200+7000.2LF-381房屋主体外墙北面外墙饰面砖有两条竖向裂缝3150+28500.1LF-393西北房天花板中部有一条横向裂缝10500.5LF-403西北房天花板西北角有一条斜向裂缝29600.4LF-413梯间天花板中部有两条横向裂缝20000.4说明:1、“鉴定报告([2020]1393)”中顶层的南房对应本次鉴定三层的西北房;
2、“鉴定报告([2020]1393)”中顶层方位东南角对应本次鉴定三层方位西北角;表4:其他损伤检测数据统计表
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
其他损伤检测记录表
检测日期:2024年06月21日
受损编号楼层房号损伤所在构件类型现象描述损伤大小(m²)SS-011南侧庭院地面室外地台与房屋主体有分离下沉现象/
(下沉深度:38mm)SS-021南侧庭院地面房屋主体大门门口室外地面有轻微下沉现象/SS-031厅首层大门木质大门门楣有两处损伤/SS-041厅地面地面地砖有起拱、开裂空鼓现象4.6×7.5SS-051梯间地面地面地砖有起拱、开裂空鼓现象2.0×5.5SS-061楼梯休息平台地面地砖有空鼓现象1.1×1.7SS-072梯间地面梯间平台地砖有开裂空鼓现象2.0×1.5受损编号楼层房号损伤所在构件类型现象描述损伤大小(m²)SS-082东北房地面北侧地面地砖有空鼓现象0.6×0.6×5SS-092厅地面北侧地面地砖有空鼓现象0.6×0.6SS-102楼梯休息平台地面地砖有开裂有空鼓现象1.1×1.7SS-113天台地面地面地砖有开裂现象0.3×0.3×9SS-121厅墙体厅大门右侧墙面墙砖有开裂现象0.25×0.5×2SS-131厅墙体厅大门左侧墙面墙砖有开裂现象0.25×0.5SS-141厅墙体厅东北角墙面墙砖有开裂现象0.25×0.5SS-151厨房墙体四周墙面墙砖有开裂现象0.25×0.4×25SS-161卫生间墙体四周墙面墙砖有开裂现象0.25×0.4×8SS-171梯间墙体窗台下方墙面墙砖有开裂现象(包括左侧墙面)0.25×0.4×5SS-181西南房墙体东南角墙体有龟裂渗水现象1.2×1.7SS-191西南房天花板东侧中部板底有渗水现象0.4×0.8SS-201厅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东南角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有渗水现象0.4×2.0SS-212厅墙体四周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32.54SS-222东北房墙体四周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10.79SS-232西北房墙体四周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57.47SS-242卫生间天花板天花板有开裂渗水现象1.2×1.3SS-252卫生间墙体四周墙面墙砖有开裂现象0.25×0.4×22SS-262西南房墙体四周墙面墙砖有开裂现象58.46SS-272阳台挑檐左上角挑檐板饰面砖有开裂现象0.2×0.45×6SS-282梯间墙体四周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47.78SS-292梯间墙体右侧墙体饰面砖有开裂现象0.25×0.4×0.8SS-303西北房墙体四周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48.54SS-313西北房天花板天花板中部有渗水现象0.89SS-323西北房天花板天花板西北角有渗水现象0.21SS-333西北房窗台窗台面瓷砖有开裂现象0.075×0.4×3
受损编号楼层房号损伤所在构件类型现象描述损伤大小(m²)SS-343梯间墙体西北房门口右侧墙面及对侧墙面饰面砖有开裂现象0.25×0.4×5SS-353梯间天花板天花板中部有渗水现象0.6SS-363天台女儿墙北侧与东侧抹灰层有不规则开裂现象7.86SS-373梯间与西北房挑檐四周挑檐板底饰面砖有开裂现象且个别角部伴有渗水痕迹0.2×0.45×8SS-383梯间与西北房外墙四周外墙饰面砖存在多处微裂缝/SS-391东侧庭院排水管排水管装修层存在分离现象0.35×0.02SS-401-3房屋主体外墙四周外墙饰面砖存在部分微裂缝/SS-411厅大门大门下沉无法正常闭合2.7×1.3SS-421厅墙体四周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39.33SS-431西南房墙体四周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61.35SS-441梯间墙体四周墙体饰面层有空鼓、龟裂现象43.43说明:1、“鉴定报告([2020]1393)”中顶层的南房对应本次鉴定三层的西北房;
2、“鉴定报告([2020]1393)”中顶层方位东南角对应本次鉴定三层方位西北角;六、损伤情况分析1、新增损伤分析:参考《鉴定报告(1393)》,本次检测结果中表3编号为“LF-1~LF-4、LF-7~LF-13、LF-16~LF-17、LF-21、LF-26、LF-29~LF-36、LF-38”的裂缝损伤以及表4编号为“SS-1~SS-5、SS-7~SS-9、SS-11~SS-17、SS-19~SS-20、SS-25~SS-26、SS-29、SS-32~SS-34、SS-36、SS-38、SS-40~SS-41”的其他损伤均为《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现场检测期间内涉案房屋的新增损伤。这些新增损伤包括室外围墙有开裂现象;室外围墙与地面交接处有开裂现象;室外地面出现开裂及轻微下沉,且室外地面、地台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分离;部分室内与室外墙体饰面砖有开裂现象;室内地面饰面砖有起拱、开裂、空鼓现象;天花板板底有开裂、渗水现象;阳台板外侧有开裂现象;窗台面瓷砖有开裂现象;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有渗水现象;屋面女儿墙有抹灰龟裂现象;门扇有闭合不畅现象、门楣有轻微损伤。根据现场检测情况,新增损伤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室外围墙裂缝为一条非贯通竖向裂缝,该裂缝呈现出上窄下宽的特点,且在同一墙面上并未发现其他裂缝;室外围墙及房屋主体与地面交接处出现的开裂现象,主要表现为沿着围墙及房屋主体结构延伸的分离裂缝;室外地面裂缝分布分散,无规律性,并局部区域伴有轻微、小范围的地面下沉;室内墙砖与窗台瓷砖的开裂现象,主要表现为细微且较短的裂缝形态,并未出现结构性的长裂缝;外墙饰面砖的开裂现象主要表现为细长且微小的竖向裂缝,外墙面上均匀分布该类细小裂缝;室内地面地砖的开裂与空鼓损坏情况主要集中在首层大厅及楼梯间区域,且受损范围相对较大,首层其他地面区域不同材质的地砖并未出现类似的开裂或空鼓问题;楼板底部开裂所在楼板为双向板,裂缝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平行于板跨短边方向的跨中区域裂缝,二是角部区域出现的斜向裂缝,其走向与楼板角部构成45°角;阳台板外侧裂缝呈现为一条横向的裂缝,主要表现为两端较窄而中间较宽并伴随有细小的斜向裂缝;楼板板底渗水问题集中在内墙、外墙与楼板交接处及顶层板底角部区域;屋面女儿墙抹灰层的开裂呈现为不规则的开裂形态;门扇闭合不畅具体表现为首层大门一侧的门扇无法正常闭合,下方的地砖也出现了起拱和开裂的现象;门楣损伤为门楣顶部两处较短的斜向裂缝;2、发展损伤分析参考《鉴定报告(1393)》,本次检测结果中表3编号为“LF-5、LF-6、LF-14、LF-18、LF-22~LF-25、LF-27~LF-28、LF-37、LF-39~LF-40”的裂缝损伤以及表4编号为“SS-10、SS-18、SS-21、SS-24、SS-30、SS-39、SS-43~SS-44”的其他损伤为《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现场检测期间内涉案房屋的有发展损伤。这些发展损伤包括柱饰面层有开裂现象;室外地面有开裂现象;室外地面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分离现象;墙体及墙体门洞口角部有开裂现象;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有开裂现象;天花板板底有开裂现象;墙体及部分天花板有渗水现象;室内地面饰面砖有开裂、空鼓现象;室内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个别排水管装修层发生分离;外墙墙体饰面砖开裂。根据现场检测情况,有发展损伤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柱饰面层开裂具体表现为饰面层表面出现的无规律、细小的裂缝;室外地面裂缝的分布呈现出较为分散的状态,其走向不规则;室外地面与房屋主体交接处出现的开裂现象,主要表现为沿着房屋主体结构延伸的分离裂缝;墙体及墙体门洞口角部的开裂现象,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墙体与梁接合处出现的横向水平裂缝,二是墙体门洞口边角部出现的斜向贯通裂缝;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出现的开裂现象,其主要特征为沿楼板边缘延伸的分离裂缝;楼板底部开裂所在楼板为双向板,裂缝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平行于板跨短边方向的跨中区域裂缝,二是角部区域出现的斜向裂缝,其走向与楼板角部构成45°角;墙体渗水集中于内墙和外墙交接处;天花板板底渗水区域集中于靠近外墙的角部板块;室内地砖开裂与空鼓现象集中出现在梯间及休息平台地面区域,开裂空鼓的范围相对较小;室内墙体饰面层龟裂为饰面层不规则裂缝,墙体龟裂范围较大;排水管装修层分离主要表现为排水管装修层底部发生的横向分离现象,分离宽度约为20毫米,分离处切面平整与地面水平,除排水管所在处外包装修层外,周边相邻装修层未见受损情况;外墙饰面砖的开裂现象主要表现为细长且微小的竖向裂缝,外墙面上均匀分布该类细小裂缝。3、未变化损伤分析:参考《鉴定报告(1393)》,本次检测结果中表3编号为“LF-15、LF-19~LF-20、LF-41”的裂缝损伤以及表4编号为“SS-6、SS-22~SS-23、SS-27~SS-28、SS-31、SS-35、SS-37、SS-42”的其他损伤为《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现场检测期间内涉案房屋未发生变化的损伤。这些未变化的损伤包括室外地面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分离现象;天花板有开裂、渗水现象;室内地面饰面砖有开裂、空鼓现象;室内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挑檐板饰面砖有开裂现象且有渗水痕迹。根据现场检测情况,未变化损伤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室外地面与房屋主体交接处出现的开裂现象,主要表现为沿着房屋主体结构延伸的分离裂缝;天花板渗水处集中于顶层板跨中区域位置;楼板底部开裂所在楼板为双向板,裂缝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平行于板跨短边方向的跨中区域裂缝,二是角部区域出现的斜向裂缝,其走向与楼板角部构成45°角;室内地砖开裂与空鼓现象集中出现在梯间及休息平台地面区域,开裂空鼓的范围相对较小;室内墙体饰面层龟裂为饰面层不规则裂缝,墙体龟裂范围较大;挑檐板饰面砖出现开裂现象且伴有小范围渗水痕迹,其裂缝形式主要表现为较短的斜向裂缝。七、损伤成因分析。1、新增损伤成因分析:基于新增损伤的损伤类型、损伤分布及损伤形态可以判断:室外地面轻微下沉主要原因为地基土的轻微下沉;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渗水主要原因为两种不同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同,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材料收缩而引起的开裂,雨水沿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的裂缝渗入;顶层天花板渗水主要原因为屋面层防水局部失效,雨水沿天花板的裂缝渗入;门扇闭合不畅主要原因为地砖起拱导致门扇无法正常启闭;其余新增损伤主要原因为涉案房屋因温度作用形成的变形裂缝或因建筑材料的收缩作用产生的变形裂缝。结合《鉴定报告(1393)》,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1~LF-4、LF-7~LF-13、LF-16~LF-17、LF-21、LF-26、LF-29~LF-36、LF-38”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1~SS-5、SS-7~SS-9、SS-11~SS-17、SS-19~SS-20、SS-25~SS-26、SS-29、SS-32~SS-34、SS-36、SS-38、SS-40~SS-41”的其他损伤均为“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完工之后才出现。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对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1~LF-4、LF-7~LF-13、LF-16~LF-17、LF-21、LF-26、LF-29~LF-36、LF-38”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1~SS-5、SS-7~SS-9、SS-11~SS-17、SS-19~SS-20、SS-25~SS-26、SS-29、SS-32~SS-34、SS-36、SS-38、SS-40~SS-41”的其他损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2、发展损伤成因分析:基于发展损伤的损伤类型、损伤分布及损伤形态可以判断: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开裂主要原因为两种不同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同,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材料收缩而引起的开裂;天花板板底渗水主要原因为板底渗水区域集中于靠近外墙的角部板块,外墙与天花板两种不同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同,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材料收缩而引起的开裂,雨水沿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的裂缝渗入;墙体渗水主要原因为外墙存在裂缝,雨水沿墙体的裂缝渗入;排水管装修层存在分离主要原因为原建造房屋施工或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其余发展损伤主要原因为涉案房屋因温度作用形成的变形裂缝或因建筑材料的收缩作用产生的变形裂缝。(1)结合《鉴定报告(0636)》与《鉴定报告(1393)》,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18、LF-22”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24”的其他损伤为“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期间产生,在《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段内,该部分损伤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对本报告表3编号为“LF-18、LF-22”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24”的其他损伤的产生和发展可能存在促进作用。(2)结合《鉴定报告(0636)》与《鉴定报告(1393)》,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24、LF-39”的裂缝损伤为“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为施工前产生且施工期间有发展,在《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段内,该部分损伤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对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24、LF-39”的裂缝损伤的发展可能存在促进作用。(3)结合《鉴定报告(0636)》与《鉴定报告(1393)》,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5~LF-6、LF-14、LF-23、LF-25、LF-27~LF-28、LF-37、LF-40”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10、SS-18、SS-21、SS-24、SS-30、SS-39、SS-43~SS-44”的其他损伤为“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前产生且施工期间无发展,在《鉴定报告(0636)》出具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段内,该部分损伤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对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5~LF-6、LF-14、LF-23、LF-25、LF-27~LF-28、LF-37、LF-40”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10、SS-18、SS-21、SS-24、SS-30、SS-39、SS-43~SS-44”的其他损伤的产生、发展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未变化损伤成因分析:基于未变化损伤的损伤类型、损伤分布及损伤形态可以判断:顶层天花板渗水及挑檐板渗水主要原因为屋面层防水局部失效,雨水沿屋面板的裂缝渗入;其余未变化损伤主要原因为涉案房屋因温度作用形成的变形裂缝或因建筑材料的收缩作用产生的变形裂缝。(1)结合《鉴定报告(0636)》与《鉴定报告(1393)》,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20”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31”的其他损伤为“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期间产生且发展,在《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段内,该部分损伤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对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20”的裂缝损伤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31”的其他损伤的产生、发展可能存在促进作用。(2)结合《鉴定报告(0636)》与《鉴定报告(1393)》,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15、LF-19、LF-41”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6、SS-22~SS-23、SS-27~SS-28、SS-35、SS-37、SS-42”的其他损伤为“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前产生且施工期间无发展,在“鉴定报告([2020]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段内,该部分损伤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对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15、LF-19、LF-41”的裂缝损伤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6、SS-22~SS-23、SS-27~SS-28、SS-35、SS-37、SS-42”的其他损伤的产生、发展无直接因果关系。八、损伤情况鉴定结论:根据上述损伤检查情况,对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的损伤情况鉴定意见如下:房屋地基基础目前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大部分上部承重结构构件目前工作状态正常,围护系统基本完好。部分天花板有开裂现象;个别柱饰面层有开裂现象;个别室外围墙有开裂现象;个别室外围墙与地面交接处有开裂现象;部分室外地面出现开裂及轻微下沉,且个别室外地面、地台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分离;部分室内与室外墙体饰面砖有开裂现象;部分室内地面饰面砖有起拱、开裂、空鼓现象;大部分室内墙体饰面层有龟裂现象,个别墙体及墙体门洞口角部有开裂现象;个别墙体渗水及部分天花板渗水;个别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有开裂、渗水现象;部分屋面女儿墙有抹灰龟裂现象,部分挑檐饰面砖有开裂现象且伴有小范围渗水痕迹;个别窗台面瓷砖有开裂现象;个别排水管装修层发生分离;门窗、水电等设施基本完好;仅个别门扇闭合不畅、门楣有轻微损伤;但目前不影响结构安全,其余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该房屋符合基本完好房的标准,评定为基本完好房。九、损伤成因分析鉴定结论:根据上述损伤情况分析和损伤成因分析,对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的损伤成因鉴定意见如下:1、新增损伤成因鉴定意见: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1~LF-4、LF-7~LF-13、LF-16~LF-17、LF-21、LF-26、LF-29~LF-36、LF-38”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1~SS-5、SS-7~SS-9、SS-11~SS-17、SS-19~SS-20、SS-25~SS-26、SS-29、SS-32~SS-34、SS-36、SS-38、SS-40~SS-41”的其他损伤包括室外围墙开裂,室外围墙与地面交接处开裂,室外地面出现开裂及轻微下沉,室外地面、地台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分离,室内与室外墙体饰面砖开裂,室内地面饰面砖起拱、开裂、空鼓,天花板板底开裂、渗水,阳台板外侧开裂;窗台面瓷砖有开裂;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渗水;屋面女儿墙抹灰龟裂,门扇有闭合不畅、门楣有轻微损伤。根据损伤类型、损伤分布及损伤形态分析,室外地面轻微下沉主要原因为地基土的轻微下沉;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渗水主要原因为两种不同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同,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材料收缩而引起的开裂,雨水沿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的裂缝渗入;顶层天花板渗水主要原因为屋面层防水局部失效,雨水沿天花板的裂缝渗入;门扇闭合不畅主要原因为地砖起拱导致门扇无法正常启闭;其余新增损伤主要原因为涉案房屋因温度作用形成的变形裂缝或因建筑材料的收缩作用产生的变形裂缝。结合《鉴定报告(1393)》,该部分损伤均是在“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完工之后才出现。因此可以判断该部分损伤的产生、发展与该“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2、发展损伤成因鉴定意见:(1)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18、LF-22、LF-24、LF-39”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24”的其他损伤包括墙体门洞口角部开裂,天花板板底开裂、渗水。根据损伤类型、损伤分布及损伤形态分析,天花板板底渗水主要原因为板底渗水区域集中于靠近外墙的角部板块,外墙与天花板两种不同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同,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材料收缩而引起的开裂,雨水沿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的裂缝渗入;其余损伤主要原因为涉案房屋因温度作用形成的变形裂缝或因建筑材料的收缩作用产生的变形裂缝。结合《鉴定报告(0636)》与《鉴定报告(1393)》,该部分损伤在“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期间有变化情况,在《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段内,该部分损伤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对该部分损伤的产生、发展可能有促进作用。(2)“LF-5~LF-6、LF-14、LF-23、LF-25、LF-27~LF-28、LF-37、LF-40”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10、SS-18、SS-21、SS-30、SS-39、SS-43~SS-44”的其他损伤包括柱饰面层开裂;室外地面开裂;室外地面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分离;墙体及墙体门洞口角部开裂;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开裂;天花板板底开裂;墙体渗水;室内地面饰面砖开裂、空鼓;室内墙体饰面层龟裂;排水管装修层发生分离;外墙墙体饰面砖开裂。根据损伤类型、损伤分布及损伤形态分析,墙体与天花板交接处开裂主要原因为两种不同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同,在温度变化作用下材料收缩而引起的开裂;墙体渗水主要原因为外墙存在裂缝,雨水沿墙体的裂缝渗入;排水管装修层存在分离主要原因为原建造房屋施工或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其余损伤主要原因为涉案房屋因温度作用形成的变形裂缝或因建筑材料的收缩作用产生的变形裂缝。结合《鉴定报告(0636)》与《鉴定报告(1393)》,该部分损伤在“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期间没有变化情况,在《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段内,该部分损伤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对该部分损伤的产生、发展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未变化损伤成因鉴定意见:(1)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20”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31”的其他损伤包括天花板板底开裂、渗水。根据损伤类型、损伤分布及损伤形态分析,顶层天花板渗水主要原因为屋面层防水局部失效,雨水沿屋面板的裂缝渗入;其余损伤主要原因为涉案房屋因温度作用形成的变形裂缝或因建筑材料的收缩作用产生的变形裂缝。结合《鉴定报告(0636)》与《鉴定报告(1393)》,该部分损伤在“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期间有变化情况,在《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段内,该部分损伤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对该部分损伤的产生、发展可能有促进作用。(2)本报告表3中编号为“LF-15、LF-19、LF-41”的裂缝损伤以及本报告表4中编号为“SS-6、SS-22~SS-23、SS-27~SS-28、SS-35、SS-37、SS-42”的其他损伤包括室外地面与房屋主体有分离裂缝;天花板板底开裂、渗水;室内地面饰面砖有开裂、空鼓现象;室内墙体饰面层龟裂;挑檐板饰面砖开裂且有渗水痕迹。根据损伤类型、损伤分布及损伤形态分析,顶层天花板渗水及挑檐板渗水主要原因为屋面层防水局部失效,雨水沿屋面板的裂缝渗入;其余损伤主要原因为涉案房屋因温度作用形成的变形裂缝或因建筑材料的收缩作用产生的变形裂缝。结合《鉴定报告(0636)》与《鉴定报告(1393)》,该部分损伤在“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施工期间没有变化情况,在《鉴定报告(1393)》出具时间至本次检测时间段内,该部分损伤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污水查漏补缺整治工程”对该部分损伤的产生、发展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十、处理建议:1、建议应对该房屋加强沉降观测,观测建筑物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2、建议对该房屋现有裂缝及其他受损的部位进行修复。3、应加强房屋结构在后续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管理,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新的损伤应进行及时有效的修复处理。4、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鉴定报告编写***(鉴定人员)、校对***(鉴定人员)、审核***(鉴定人员)、审定***均在报告签名,由华特事务所加盖公章,并附有华特事务所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华特事务所提供了上述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支付了鉴定费28000元。
***对鉴定提出异议,认为:1.鉴定报告的形式不合法,没有鉴定人员的名字、从业资格证书及其签名,也没有编写、校审人员签名。2.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没有为鉴定进行调查,调取原始资料,没有对施工现场和房屋进行取样检测,没有实施损害成因的试验,也没有进行计算、分析和论证。3.鉴定过程弄虚作假,仅对房屋测量长度、宽度,不对施工现场和房屋结构采样、勘验和分析,据此就作出与施工无关的结论不能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中铁某某局是2019年至2020年广州市南沙区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治理(某某镇)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涉案房屋附近进行施工,期间***发现其居住房屋有损坏的现象,主张施工造成其房屋受损。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应提供证据证明中铁某某局施工与***房屋损坏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华特事务所对房屋受损情况和损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虽然反映施工对部分房屋损坏的产生、发展可能有促进作用,但无法做出明确判断,不能直接证明中铁某某局的施工有造成***居住房屋受损。上述鉴定报告有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员签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故鉴定报告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虽然主张鉴定程序违法,未采取其主张的鉴定手段,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所违反的具体程序规定,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必须采取其所称的取样、试验或计算等手段。华特事务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所规定必须重新鉴定的情况。鉴定意见对房屋部分损坏与施工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能够予以确定,是鉴定的条件所限,不属于鉴定的瑕疵,故一审法院不再重新进行鉴定,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因对施工和房屋损害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义务。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某某镇政府委托合正公司房屋进行鉴定,未发现施工对房屋损坏造成影响,结合华特事务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一审法院对***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据此,***要求中铁某某局、某某镇政府、南沙某某局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鉴定费28000元,由***负担。
经二审审查,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20)第(1411)】号;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20)第(1465)】号;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20)第(1467)】号;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合正鉴字(2021)第(0340)】号,证据1-4拟证明涉案工程施工导致施工沿线周边房屋受损,据***了解已有9户房屋受损,其中4户已赔偿,涉案房屋的损害系涉案工程施工引起。5.涉案工程在涉案房屋外打风炮地段的照片,拟证明涉案工程施工地段下地基下面都是石头的硬底化地基,中铁某某局等施工前未对地基进行勘查,违规使用钩机风炮施工。6.房屋及房屋地基受损的照片、视频,拟证明因涉案工程施工,涉案房屋地基下沉错裂,外墙、内墙、院子地台均有裂缝,涉案房屋现在已是危房,继续居住存在很大的危险隐患。中铁某某局质证认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存在异议,四份鉴定报告没有提到牛角村有房屋因中铁某某局的施工行为遭受损坏,且每栋房屋距离施工管道的间距以及管道埋深等情况并不相同,不能互相比较;证据5-6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受损与中铁某某局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南沙某某局质证认为,证据1-4是针对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广益街22号房屋出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鉴定意见未表明南沙区农村生活污水查漏补缺工程施工与房屋裂缝存在直接关联性,另***称有其他9户房屋受损其中4户已赔偿,无事实依据;证据5-6不属于新证据,***一审是已经提交过相同或类似的材料。
***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将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牛角村浅海街32-1号房屋的损害原因、修复方案、损坏程度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和评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华特事务所对涉案房屋受损情况和损坏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虽不能直接证明中铁某某局的施工造成***的房屋损坏,但鉴定结论也明确房屋的部分损坏的产生、发展可能是涉案施工的促进作用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平原则,考虑涉案房屋大部分损坏的产生、发展与涉案施工无直接关系,小部分损失的产生、发展可能与涉案施工相关的可能性,再考虑***因本次事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大小,本院酌情认定中铁某某局支付***补偿款50000元。***主张的超出部分或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涉案项目的施工是由中铁某某局完成,即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方为中铁某某局。某某镇政府是涉案项目的建设方,南沙某某局是涉案项目的发包方,均并非施工方,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建设方、发包方对中铁某某局的选任或者对涉案房屋的损坏存在过错,***要求某某镇政府、南沙某某局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对华特事务所所作的涉案鉴定提出的异议,一审判决已有详细论述,其论证合理,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二审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12506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补偿款5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鉴定费28000元,由***负担受理费8983元、鉴定费25666元,由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817元、鉴定费23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8983元,由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