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4民初3024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华翠洋房10-1-307。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甲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某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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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