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路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698号 原告:昆明路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五腊村云悠苑1幢19层19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NMFA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路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昆明路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路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路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