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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有限公司,某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4466号 原告: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某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程有限公司、某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