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3民初1073号
原告:谷某,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谭某,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谷某与被告谭某、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谭某已付清劳务费1630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560元,退还给原告谷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