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3民初1071号
原告:管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谭某,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管某与被告谭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管某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管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