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丽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1454号 原告:海南丽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滨河南路扇园坡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南丽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海南丽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丽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5.03元,减半收取计3262.52元,由原告海南丽景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