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554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好喜,鱼台张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304749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告:***,男,2000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对被告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