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山东科鲁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东、港北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18299D。

法定代表人:张沛存,经理。

被告: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3047496A。

法定代表人:王世佳,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科鲁尔化学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坤

书记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