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86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被告: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3047496A。
法定代表人:王世佳,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科鲁尔化学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东、港北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18299D。
法定代表人:张沛存,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科鲁尔化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美艳
书记员宋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