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1187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3047496A。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780-2号齐都星钻沿街商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3941166R。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CB××××号汽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CB××××号汽车汽车一辆,扣押期限自2021年10月27日开始。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双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