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1004018A。
法定代表人:蒋永俊。
被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3047496A。
法定代表人:王世佳。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文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田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