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南望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3#地块R幢1**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望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6元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