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财保209号
申请人:青岛威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威达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F7Y8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青岛莱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云桥村村委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83AU35。
法定代表人:时永坤,经理。
申请人青岛威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莱创工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莱创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35号楼1702户(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防止申请人的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莱创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崂山区东海东路1号35号楼1702户(房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屋一处。
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