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拱商初字第2852号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埃特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埃特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