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07号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诉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9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