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07号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诉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9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