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1412号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中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延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A8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延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元,由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