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华延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1412号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中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延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A8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延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元,由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