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6民初7613号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南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清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顺浩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3元,由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 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