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10321号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灯镇圣祥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建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