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10321号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灯镇圣祥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建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