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8762号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中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00496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506室-17(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UX2N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2019年8月14日,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保全费1271元,合计2934元,由原告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孟 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