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7737号
申请执行人: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58372900496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楼506-17(集中办公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UX2N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昆士通环保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苏0583民初18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8435.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少量存款(被另案在先冻结),其他无;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及车牌号粤Y×××**车辆一部(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无。
2、本院通过点对对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昆山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3、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反馈无。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9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之前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6、本院分别分别到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其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反馈无。
7、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之前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8、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里水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_1,冻结期间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已扣划部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太行营业所银行账户(账号:60×××35,冻结期间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实际冻结金额1.81元),因账户余额较少,暂未采取扣划措施,申请执行人须于冻结到期日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申请或未申请产生的解冻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9、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源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之前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10、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7627.63元,其中7577.6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剩余50元转为执行费。
11、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158435.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实际执行到位7577.63元,剩余150858.11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帅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缀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