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02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宜春市袁州区建材市场**号,组织机构代码:0653783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宜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507520元,尚有507520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三套房产,但上述房产已设立抵押登记且被他案首封,需等待处置并参与分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基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