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新疆丝绸之路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3执35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号**层**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6539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席。 被执行人:新疆丝绸之路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住所地:新疆昌吉阜康市民族巷商业街**段**楼楼。组织机构代码:0688289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丝绸之路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2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丝绸之路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你院辖区,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22号裁定书,即百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新疆丝绸之路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