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5258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