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5民初224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沪0105民初2241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9,355.25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9,355.25元的冻结及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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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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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