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1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成,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午**北白石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48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股权转让纠纷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