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80号
原告:溧阳中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开发区勤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13878105F。
法定代表人:石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午**北白石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3142528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中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中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