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1民初3723号之一
原告: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186818887,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314252803,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午**北白石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立案受理后,原告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龙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 洁
书 记 员 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