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809号
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22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午**北白石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新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和解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华夏首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 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