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3277号 原告: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坪山大道6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7158040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3166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计3324元,由原告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