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3218号
原告: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坪山大道6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7158040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计222.0元,由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