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坪山大道6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7158040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副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亿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272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MTQ68。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亿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便径行对被上诉人广州亿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且一审法院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