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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某某能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鑫宝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坪山大道6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7158040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能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44172833F。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返还研发费105000元(人民币,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地银行等协查机关以及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有关协查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采取了以下查控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账户存款24501.48元,该款已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24501.48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