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1752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东津。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