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湖北煜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1752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东津。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