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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18875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罗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元,减半收取计436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