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桂06执18号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防城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防仲裁字第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支付义务:1、支付工程款(含建安劳保费)人民币6476539元,以及以647653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债务利息;2、给付仲裁费48698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鉴定费299381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66908.60元。2025年3月10日,本院划扣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XXXX支行4500XXXX账户内存款9800619.28元。本院从上述款项中支付66908.60元作为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476539元,仲裁费4869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99381元,截止2025年3月10日的利息1128922.85元,以上合计款项7958540.85元。余款1775169.83元分配给(2025)桂06执5号案件。至此,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防城港仲裁委员会(2020)防仲裁字第33号裁决书裁决确定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