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孙某、陈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6民初4437号 原告:孙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杜某,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杜某、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审理。原告孙某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汪***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