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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公司、重庆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7101民初24号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重庆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承诺积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且经原告核实,二被告已完成拨付工程款所涉相关事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