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03民初50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南店村大庄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创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兴业大厦9楼9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创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