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03民初50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南店村大庄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创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兴业大厦9楼9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创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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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