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327号
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1元,由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