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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8民初327号 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1元,由原告永清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