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3224号
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认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认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认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认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因被告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