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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勤某有限公司、认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3224号 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认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认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认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认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因被告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原告北京勤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